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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卡诈骗上诉案经我院建议二审获改判 时间:2019年05月29日

      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林某某分别向5家银行申领信用卡,且在个人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下继续持卡透支使用,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归还欠款,且更换住址和联系方式未通知发卡行。至案发,林某某累计透支人民币28.6万余元。一审法院依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林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我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林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上诉期间,“两高”司法解释修改并且施行,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应认定为“数额较大”,遂建议二中院予以改判。日前,二中院采纳我院建议,改判林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