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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罚金刑适用错误上诉案经我院建议二审获改判 时间:2019年06月04日

      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吴某某的女儿入学本市闵行区某小学,并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先后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31万元。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张某以量刑过重、罚金判罚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我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事实,结合退赔赃款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无不当。但本案属于当庭宣判,庭审笔录明确记载,审判长口头宣判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而送达的判决书记载附加罚金为人民币4万元,与当庭口头宣判罚金刑数额明显不一致,确有错误,遂建议二中院予以纠正。日前,二中院经审理,采纳我院建议,改判被告人张某罚金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