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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促成一劳动合同申请监督案达成和解 时间:2019年11月07日

      2017年8月,申请人吴某某诉至法院,以某公司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保金为由,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后经一审、二审及再审,吴某某诉求均未获支持,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我院审查发现,吴某某要求该公司为其补缴社保金,但因劳动仲裁时效已过,社保金补缴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故其社保金补缴问题一直未能解决。我院多次与双方沟通协调,加强释法说理,最终促使该公司为吴某某补缴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金,维护了吴某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