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诉讼监督
一定性错误上诉案经我院建议二审获改判 时间:2019年11月07日

      法院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代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王某、朱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杨某、朱某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我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定性不当,涉案卖淫窝点分工明确,具有组织性,且对卖淫女进行了管理和控制,4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代某犯组织卖淫罪,杨某、王某、朱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遂建议二中院依法予以改判。日前,二中院经审理,采纳我院建议,以组织卖淫罪改判代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改判杨某、王某、朱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