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被告人董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年11月,其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法院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3月,其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同年9月,其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区检察院审查发现,法院判决遗漏前科认定,致量刑畸轻,遂提请我院抗诉。我院经审查,2018年3月,董某在前罪刑罚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交通肇事罪,判决应当认定累犯而未认定,属适用法律错误致量刑畸轻,我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二中院提出抗诉。日前,二中院经审理,采纳我院抗诉意见,指令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