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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支抗的一适用缓刑错误案二审获改判 时间:2019年12月12日

      7月25日,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倪某拘役3个月15日,缓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区检察院以倪某具有明显的社会危险性,一审判决对其适用缓刑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我院审查认为,倪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又曾两次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且到案后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差,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适用缓刑明显不当。据此,我院依法予以支抗。日前,二中院经审理,采纳我院支抗意见,撤销区法院的判决,改判被告人倪某拘役3个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