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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支抗的一强奸案二审获改判 时间:2020年02月05日

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酒后趁魏某不备,在其居住地欲强行与魏发生性关系,期间,魏强烈反抗,张某最终未能实施强奸行为,魏趁机逃离。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构成强奸中止,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区检察院以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致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我院审查认为,张某因被害人反抗等原因被迫放弃犯罪,应认定为强奸未遂,一审法院认定张某系强奸中止,属犯罪形态认定错误,致量刑偏轻,遂依法予以支抗。日前,二中院经审理,以强奸罪改判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