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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成功化解一起相邻纠纷案 时间:2020年01月06日

陈某某与杨某某系邻居,小区物业于1998年在公共走道上为居住在3楼308室的杨某某安装了防盗门,陈某某于2015年购得307室房屋入住后,认为该防盗门影响其通行、通风、采光,诉至法院,请求杨某某拆除该防盗门,并移走放置在走道的物品,法院支持了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杨某某不服,向法院提出上诉和申请再审均被驳回,遂向我院申请监督。我院审查认为,该防盗门安装于公共走道,对他户产生一定影响,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为促进矛盾化解,我院就相邻关系及有关法律规定向杨某某释法说理,并就其关切的问题进行了解答,获得杨某某的理解和认同,化解了该起邻里纠纷案,取得较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