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至9月间,被告人胡某某多次以卖大米为由进入多名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2016年1月,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胡某某再次实施盗窃,徐区检察院在审查中发现区法院判决遗漏入户盗窃情节,提请一分院抗诉后按管辖移送我院。我院审查认为,胡某某多次非法进入他人住宅盗窃财物,区法院判决未认定其入户盗窃情节,确系事实认定错误,致适用法律错误,我院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二中院提出抗诉。日前,二中院经审理,改判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