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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累犯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案经我院抗诉获改判 时间:2020年03月24日

辖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被告人董某寻衅滋事一案中发现,董某出生于1988年5月12日,2006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外省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8年11月9日刑满释放。2013年1月,其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区法院认定为累犯,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区检察院以区法院判决累犯认定错误为由,提请我院抗诉。我院审查认为,董某于2005年8月2日犯故意伤害罪,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区法院判决认定其系累犯,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致量刑不当,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二中院提出抗诉。日前,二中院经审理,采纳我院抗诉意见,撤消区法院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