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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提抗的一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经再审获改判 时间:2020年04月03日

冯某为牟取高额非法利益,假借洪某某、张某某2人名义,与毕某签订金额为150万元、200万元的借款协议,制造银行交易流水后,再以转账、提现等方法收回上述钱款。嗣后,冯某借洪某某、张某某2人名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毕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获法院一、二审判决支持。毕某不服法院判决,向我院申请监督。我院审查认为,冯某多次实施“套路贷”诈骗行为,在明知毕某已因“套路贷”形成虚高债务无力还款的情况下,仍然假借他人名义,以“套路贷”手法制造毕某已取得虚假高额借款假象,企图通过虚假民事诉讼获取不当利益,严重损害司法权威,遂依法提请市检察院抗诉。市检察院向市高院提出抗诉,市高院指令二中院再审。日前,二中院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驳回洪某某、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