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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抗诉一民事虚假诉讼案经再审予以纠正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2012年10月31日,曹某某与徐某签订100万元借款合同,实际得款88万元。后因曹某某无法偿还欠款,徐某要求其以一套动迁房抵偿债务。2015年5月,徐某安排徐某某以买房人名义购买曹某某及其父亲曹某名下宝山区一房屋,价格130万元,并签订《动迁房预售预购合同》,徐某某向曹某某、曹某支付的购房款来源于徐某,通过银行转账制造虚假流水后最终由徐某全部收回。后徐某指使徐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曹某某、曹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判决认定双方购房合同合法有效,但因系争房屋尚不具备过户条件,故对徐某某的请求不予支持。区检察院在审查一刑事案件中发现上述民事案件涉及虚假诉讼,遂依职权提请我院抗诉。我院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结果正确,但徐某通过银行流水走账制造徐某某支付购房款、曹某某获得购房款假相,徐某某与曹某某、曹某之间并无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故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属事实认定错误,遂向二中院提出抗诉。日前,二中院经再审,在纠正原审判决理由的前提下维持原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