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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抗诉的一民事虚假诉讼案经再审获改判 时间:2020年06月05日

2013年7月至11月,韦某某在胡某某已清偿借款的情况下,又以“行规”为由欺骗胡某某签订4张虚假借条,金额共计45万元,并通过银行流水走账,虚构胡某某借款事实,后韦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某归还欠款45万元及利息,获法院判决支持。区检察院在审查韦某某诈骗案时发现,韦某某以“套路贷”方式诈骗胡某某钱款,法院民事判决可能有误,遂依职权进行监督,后提请我院抗诉。我院审查认为,韦某某利用虚假借条和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提起虚假民事诉讼,企图谋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司法秩序,遂向二中院提出抗诉。日前,二中院经再审,采纳我院抗诉意见,判决撤销原生效判决,驳回韦某某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