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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促成一房屋继承纠纷案达成和解 时间:2020年05月22日

1993年7月,卓某某家庭房屋拆迁共分得3套安置房,其中1套位于本市城区路段,产权登记于卓某某名下,由卓某某和其大女儿姚某敏一家居住。2017年8月,二女儿姚某丽以其是系争房屋安置对象之一,且离婚后无处居住为由要求入住该房屋,经多次协商及街道介入调解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定姚某丽享有该房屋居住权益,综合考量该房屋的居住状况及家庭历史原因,判决卓某某等支付姚某丽在外租房补偿款每月1200元。姚某丽不服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我院审查发现,卓某某于2019年底去世,姚某丽与姚某敏等又因系争房屋继承分割纠纷诉至法院。我院多次与双方沟通协调,加强释法说理、亲情疏导,最终促成双方在继承纠纷案中达成和解,并由法院制作调解书,由姚某敏继承该房屋并给付姚某丽经济补偿款90万元,姚某丽则放弃因居住权形成的有关财产性权益,一揽子解决了该房屋涉及的所有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