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杨某某向冉某某借款4万元,冉某某以行规和保证还款为由,欺骗杨某某与谭某签订12.3万元的借款合同,并通过银行流水走账,制造杨某某取得虚高借款金额的假相,杨某某实际得款4万元。后杨某某归还冉某某4万本金及利息。2016年5月,冉某某以谭某名义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某归还12.3万元借款及利息,获法院判决支持。区检察院依职权对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进行审查,发现冉某某于2019年6月因套路贷诈骗杨某某钱款一案被法院判处刑罚,遂提请我院抗诉。我院审查认为,冉某某以谭某名义,利用虚假借款合同、收据和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提起虚假民事诉讼,企图谋取不当利益,严重扰乱司法秩序,遂依法向二中院提出抗诉。日前,二中院经再审,判决撤销原生效判决,驳回谭某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