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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支抗的一定性错误案二审获改判 时间:2020年11月20日

2019年6月,杨浦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区检察院以一审判决定性错误致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提出抗诉。余某某以其不构成犯罪和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我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余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但余某某偷用他人手机转走他人支付宝绑定银行卡内钱款,不存在获取被害人信用卡资料并使用行为,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型信用卡诈骗,且该过程中未妨害银行信用卡管理秩序,应认定为盗窃罪,一审判决认定余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属定性错误致法律适用错误,我院遂依法予以支抗。日前,二中院经审理,采纳我院支抗意见,认定余某某犯盗窃罪,改判其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