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伍某系17周岁未成年人,厦门某学校在读学生。2019年,伍某通过互联网以过生日免费发放福利为诱饵,骗取3名未成年人钱款2.9万余元,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其父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我院经审查发现,伍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且认罪认罚,并退回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经沟通联系,有关司法机关同意接收伍某进行社区矫正管理,其所在学校出具证明保留其学籍1年。我院遂建议改判伍某缓刑,给予其重新回校学习的机会。日前,二中院经审理,采纳我院建议,改判伍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