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冯某与何某某签订160万元借款协议,期限2个月,口头另行约定高额利息,并由何某某将其名下房产做抵押。冯某向何某某转账160万元,当场取走13万元作为利息及中介费。同年5月,因何某某到期未能偿还借款,冯某以支付利息为名,要求何签订20万元借款协议,并通过银行流水走账,制造何已取得20万元的假象。同年8月,冯某诉至法院要求何某某偿还借款20万元,获法院判决支持。2018年9月,因上述行为构成犯罪,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我院在办理冯某与何某某其他相关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遂移送静安区检察院审查,静安区检察院审查后提请我院抗诉。我院审查认为,冯某与何某某间不存在20万元借贷关系,其提起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企图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何某某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司法秩序,遂依法向二中院提出抗诉。日前,二中院经再审,判决撤销原审民事判决,驳回冯某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