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某日晚,被告人苏某在本市宝山区住处内,与被害人贺某发生争执,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其间,苏某持头盔、木椅等多次击打贺头面部及身体,造成贺大量出血且未将其及时送医救治。至次日中午,发现贺已无生命迹象,遂报警。经鉴定,被害人系生前头部等处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苏某反复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面部及全身,且在被害人伤势严重的情况下未及时送医救治,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日前,我院对被告人苏某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向二中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