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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提起公诉的一“P2P”集资诈骗案一审获判 时间:2019年05月16日

      2014年5月,被告人安某某在担任上海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在明知公司无任何投资项目的情况下,伙同他人通过伪造转账凭证、虚构担保、用虚拟资金投假标等手法,诱骗公众投资。至案发,该公司共吸收不特定社会公众投资款人民币2800余万元,其中890余万元未偿还。经上网追逃,2018年4月5日,被告人安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我院对被告人安某某以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日前,二中院经审理,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安某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