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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建议公安机关以票据诈骗罪立案侦查的被告人刘某某一审获判 时间:2019年05月29日

      2005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林某某(另行处理)设立并实际控制上海某物资有限公司,从事钢贸经营活动。2011年10月,该公司为获取银行贷款,向银行提供伪造的审计报告和虚假的财务报表等材料,骗得人民币2.1亿元和2.86亿元授信额度,以银行开具承兑汇票方式专项用于采购钢材,并以钢材销售款偿还银行贷款。2012年8月,刘某某等人采用变造或伪造《汇票确认函》等手段,多次骗取被害单位加盖合同专用章,截留银行开具给被害单位的承兑汇票,后又采用伪造公章、冒用他人汇票、虚假背书贴现等手段,非法获取贴现资金4.35亿余元,用于归还贷款、偿还个人债务、无抵押出借给他人等。至案发,未兑付汇票共计人民币3亿余元。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某以骗取票据承兑汇票罪提请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审查发现,该案同案犯林某某已被法院以票据诈骗罪判刑,且刘某某骗取票据承兑事实涉嫌票据诈骗罪,遂建议公安机关以票据诈骗罪重新立案侦查。公安机关采纳我院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以票据诈骗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日前,二中院经审理,对被告人刘某某以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