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某国有控股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虚构开展煤炭购销业务,经龚某某介绍,由闫某(在逃)安排36家单位为该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6839份,税额人民币2.8亿余元,向57家单位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161份,税额人民币2.6亿余元,该国有控股公司从中获取2元/吨的好处费,共计获利人民币400余万元。该公司副总经理王某华全面负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贸易部副总经理丁某及财务主管王某平分别负责收发合同、申请开票、认证抵扣、资金走账等。我院经审查,对被告单位某国有控股公司及被告人王某华、丁某、王某平、龚某某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日前,二中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判处被告人龚某某、王某华、王某平、丁某有期徒刑13年至3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