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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承执法为民理念 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日期:2010年12月30日
 
 

静安区检察院立足职能化解社会矛盾

当前,伴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深刻变迁,社会利益格局的大规模调整,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正以刑事犯罪、民事行政纠纷、群体性事件以及各种治安类案件等形式进入检察工作领域。对此,静安区检察院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探索建立以群众诉求为中心的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秉承执法为民理念,立足职能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要让群众从我院办理的每一起案件、处理的每一起纠纷、接待的每一个诉求、化解的每一个矛盾中切身感受到和谐社会建设成果,感受到司法人文关怀,感受到检察工作的公信力。”采访中,静安区检察院罗昌平检察长的一席话掷地有声。

据统计,今年以来,静安区检察院共受理群众诉求176件,矛盾调处率达100%,实现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新期待。

深入社区一线了解民情

一间并不宽敞的办公室,内部装饰极为简单,四面墙都是白漆粉刷,没有张贴壁画,更没有盆景点缀。2010年3月至8月,公诉科年轻检察官孙黎文在这间办公室内,和静安区石门二路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的同志们度过了难忘的6个月,与社区群众有了近距离的广泛、深入接触。在此期间,孙黎文转变了以往在办案中形成的以自我为主导的沟通方式,学会了耐心倾听群众意见,从群众角度考虑、解决问题。通过青年干警前往街道综治中心挂职锻炼这种形式,静安区检察院培养和锻炼了青年干警的工作经验、综合能力和群众意识。

2010年8月,静安区检察院在江宁街道设立了社区检察室。5名检察官成为这里的“常住人口”,他们不仅承办所在社区的报捕案件、监督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等,更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将检察工作延伸到社区,把维护和谐的任务落实到基层。

上岗伊始,社区检察室的检察官就承办了一起亲戚间的故意伤害案件。王氏三兄弟成家后,都与老母亲张某住在静安区一幢老房子里,一家十多口人共同生活了几十年。由于住房紧张,加之张某瘫痪在床需要照顾,日常生活摩擦较多,彼此积怨已久,平常也时常爆发冲突。

2010年2月12日,张某因肠胃不好拉肚子,众人因换洗脏衣服而引发口角,侄子王华与大伯王刚当场发生争执,王刚一时激愤拿出菜刀吓唬,被王华把刀拍掉,后在双方的相互推拉中,王刚倒地受伤,经司法鉴定为轻伤。

如果单纯的就案办案,可能导致案件处理形式上合法,但实质问题却没有解决。毕竟,王刚、王华等人今后还将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刑事和解无疑可以最大可能地消除彼此间的矛盾。然而,调解之初,检察官却发现困难重重,双方结怨很深,都不肯让步。王刚认为王华平常对自己不仅不尊重,还经常发生冲突,这次王华致其受伤后,也不向自己承认错误,故坚决不愿调解,要让王华接受法律的制裁。王华虽有心和解,但多年的矛盾使他一时拉不下面子,表示情愿“吃官司”。

为了打开2人的“心结”,检察官会同街道综治中心调解员和居委会主任多次与王刚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先严肃批评王刚的拿刀行为有不当之处,是矛盾冲突激化的直接导火索,再从兄弟之间的亲情等方面进行劝导。

检察官又向王华阐明,刑事和解的前提是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王刚倒地受轻伤,客观上是两人发生冲突后造成的。王华应主动向王刚赔礼道歉,从而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争取使王刚同意调解。与此同时,检察官又多次与双方家人沟通,希望他们从旁劝导。王刚、王华的态度逐渐从强硬到有所软化,调解出现一丝转机。

为了更好的从法、理、情出发,促进双方和解,检察官主动与社会组织“柏万青老娘舅工作室”调解员联系,请其一同参与调解。在检察官的建议下,调解员用拉家常的方式阐明事理和情理,使双方进一步消除了隔阂。2010年11月4日下午,在检察官和“柏万青老娘舅工作室”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双方订立了正式的《调解协议书》,同时,王华向王刚赔礼道歉,作出书面保证,并在经济上予以一定的赔偿。

其实,不少伤害事件的发生,都源于亲人、邻里、朋友间的关系失和,一时冲动才犯下大错。对于这些社区家庭以及邻里纠纷,静安区检察院通过开展检察官派驻基层司法所工作,建立社情案情互通机制等措施,及时排查矛盾,同时坚持检察长接访和下访、巡访制度,深入街道社区,广察社情民意,力求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3年来,静安区检察院共受理各类信访787件(次),在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运用法律解释、心理疏导、感情沟通等措施,妥善处置,努力化解矛盾,消除不和谐因素。

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

传统认识中,检察机关仅代表国家追究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是惩治犯罪的一方。但在新的社会形势下,检察执法工作已更多地融入调停社会冲突和平抑矛盾纠纷的内涵,检察机关日益成为社会矛盾的协调者和化解者,把化解矛盾贯穿执法办案全过程,积极引导和帮助当事人特别是困难群体、弱势群体应对困境,化解积怨,消除深层次隐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然而,居庙堂之高,又如何听见民声?只是依赖深入社区一线了解民情的方式是远远不够的。对此,静安区检察院从诉求信息收集着手,针对“社会矛盾主体多元分化,社会矛盾类别变化翻新”的特点,全方位畅通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引导群众通过法定的、理性的渠道有序表达自己的意愿,实现广纳言听民意。

在一起劳动合同纠纷群体申诉案中,申诉人尉某等14人便以亲身经历证实了诉求表达渠道的畅通。尉某等14人与某广告公司原系劳动合同关系,合同约定发薪日为每月10日。前年8月,广告公司通知员工由于特殊原因公司账户被暂时冻结,7月份工资发放将有所延误。半个月后,尉某等14人同时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从劳动仲裁,到法院判决,历时一年多时间,最终法院未支持员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服判决的尉某等14人来到静安区检察院,提交了申诉书。经民检科检察官审查,该广告公司另有银行账户存款,故其未及时支付工资存有主观故意,原判决存有瑕疵,但是否达到抗诉要求,司法实践上存在较大分歧。

对于该群体性申诉案件,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加剧当事人之间的摩擦与不和,引发新的群体性矛盾,息诉和解无疑是最佳处理方式。为此,检察官先后17次约见双方当事人直接谈话,电话沟通更是难以计数,结合抗诉条件、案件客观事实予以释法析理,分析利弊。并从申诉人原有岗位、薪资的差异性,努力寻找对补偿基数、比例等方面的利益平衡点,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

在诉求表达通畅的情况下,尉某等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了满足。事实上,为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静安区检察院早已有诸多实践,建立了群众诉求征询制度,深入基层倾听民意,定期走访辖区单位企业等基层组织调查研究,及时收集、提炼、概括群众利益诉求。对重大司法决策事项,坚持征询群众意见,如推出“检察工作进楼宇”、涉案老年人司法保护、被害人司法救助等创新举措前,通过上门走访、召开座谈会、制作调查问卷等形式,了解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新需求,提高决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此外,静安区检察院还完善了检务公开制度,建立了社会公众互动反馈机制,将被动“知情”转化为主动“表达”。今年以来,推出了“检察开放日”活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群众、学生、部队官兵面对面交流,主动听取意见建议,接受各界监督。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客观地发布检察业务情况,提高公开、透明和信息化条件下的执法公信力,并坚持运用网络媒体与大众沟通。

多元化矛盾调处解民忧

周某在街边燃放烟花,引发附近小区1户居民范某家火灾,造成其屋内、屋外以及大楼空调系统、管道等公共部位均遭到不同程度的损毁。经消防部门核价,直接财产损失达到28万多元。事后,周某主动报警,并交代了自己的行为。

案件移送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双方均向检察官表示不认可物损核价。范某始终认为损失被低估,未与周某达成调解协议,还强烈要求追究周某刑责。而周某本人一直坚持损失被高估。双方矛盾的调解,几无可能。火灾现场保全的物证也被双方要求重新核定。对此,承办检察官严格审查了全案证据材料,还专程向专家咨询,确认物损核定客观真实和合法有效。

随后,检察官对鉴定依据、方法和程序向周某、范某一一说明,2人对于损失的疑惑解除了,但在赔偿问题上难达成一致。在此期间,有关司法解释对失火罪认定的物损标准有所提高,该案的直接物损没有达到新的定罪标准。如果简单就此结案,矛盾依然存在,并有可能激化。为此,检察官一方面向范某详细阐述该案立案标准发生的变化,让其了解并接受刑事法律从旧兼从轻的适用原则。建议其体谅周某的实际困难,在赔偿金额上尽早达成一致。另一方面加强与周某的沟通,指出其过错造成范某受损,要尽其所能进行赔偿,并及时制定剩余赔偿的还款计划,体现诚意。最终,静安区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双方当事人也就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历时近两年的矛盾纠纷得以化解。

司法实践中,诉讼不是妥善化解和处理社会矛盾的唯一有效方式,有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具有不彻底性,甚至还会酿成新的或潜在纠纷。为了做到案结、事了、人和,静安区检察院积极推进刑事和解,有效化解了像周某与范某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既保障被害人的话语权,又促进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据了解,近3年来,静安区检察院共开展刑事和解17件20人。在将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制度作为促和谐重要途径的同时,检察院也注重落实民事检察息诉和解,3年来共对26起民行申诉案件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化解矛盾纠纷,减少诉累,达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静安区检察院还围绕群众利益诉求,探索多元化的案件处理方式,以适应不同主体、不同案件的不同利益诉求。在全市检察系统率先推出《对确有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救助的规定》,实行经济救助、心理救助、监护救助和安康救助“四位一体”的救助方式。2008年以来共向11名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发放救助金6万余元,开展心理救助17次,监护救助2次,安康救助3次,切实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主办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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