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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者的思想能力
 
    日期:2010年09月17日
 
 

作者:朱 弘

 

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福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个著名的假想公案:5个探险爱好者遭遇山崩,被困在一个洞穴之中。在吃完了所有的食物之后,其中一个名为威特摩尔的人提议掷骰子选出一个人杀掉,并让其他的人以这个人的尸体为食继续求生等待救援。大家同意之后,威特摩尔却忽然反悔并且拒绝掷骰子。其余四人则不认同他的反悔,并在他不明确反对的情况下,由另一人代替他掷骰子。结果是威特摩尔输了,其他人杀了他以他的尸体为食,最终坚持到了救援成功。事后,检察官以谋杀罪对这四个人进行起诉。

富勒在之后撰写了五位法官的陈词,以表达不同法学理念的观点。而《洞穴奇案》的作者萨伯则在富勒的基础上,根据这五十年来法学界的进步,又提出了九位新的法官意见。而无论两人中的哪一位,最终都没有得出一个确定的倾向性判决。这也使得这个案件具有无限的讨论可能性。

与当代通行的教科书和法哲学著作相异,本书通过十四位法官意见书的撰写生动地展示了法哲学波澜壮阔且充满无限奥秘的历史长河。在阅读本书的过程中,我非常深切地体会到自己在遭遇严酷的法律思想的拷问和道德情感的历险,以至于不再看重法治学流派的划分和必此之间的激烈论争,因为任何一种流派的思想立场未必就是不可动摇的,其核心观点也未必就是论证缜密而不可置疑。同时,我也深刻地感受到:司法的价值不在于法律技艺而是思想能力,作为司法工作者,在工作中必须能够充分体现自己的思想能力,不断地挖掘法律规则背后所代表的不同时代所标示的人类心灵所能达到的层次和高度。

本书中的每一位发表意见的法官都敏锐而准确地抓住了人们思想中的不清,诸如: 法律权威与法律效果的关系;法律与道德的两难;法治传统与常识判断的误区;法律价值的权衡;甚至是司法自由裁量等程序性问题,试图通过各自独立的法律思想能力,对判决作出精确而富有深度的诠释。正是这种独立的思想能力使得法官们彼此之间的具有平等精神的对话得以现实地展开,司法的价值蕴含其中,法律的真理也由此得到多角度的揭示和全方位的显露。

因此,阅读本书的最大意义在于:司法的过程是人们通往正义的航船和舵手,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并不仅仅体现在航程的目的地上,通往目的地的过程,演绎正义的方法本身就是正义的一种体现,而作为司法者必须具备这样的演绎能力,才能成为正义的引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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