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进出口上海公司国际货运部负责人张强 (另案处理)和项目主管胡林利用行业内的“潜规则”,收取部门回扣100万余元,作为帐外小金库,胡林还个人受贿6万元。日前,胡林被静安区检察院以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提起公诉后,静安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1988年从师范学校毕业后,胡林先后在两所学校担任英语老师, 1994年,胡林进入中国某进出口上海公司担任业务员, 2003年6月起担任该公司国际货运部某项目主管,主要负责把美国某公司委托中国加工生产的配件通过货代公司从上海以海运的方式运至美国西雅图。
近年来,海运业务中,货代公司给委托公司一定的佣金已经成为行业内的 “潜规则”。由于某项目业务量大,作为承运方的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获利颇丰,该公司总经理董斌自然要感谢国际货运部的“关照”。 2003年,张强和董斌在一次业务会谈中,决定按照具体发生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由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向国际货运部支付运费回扣,由胡林具体负责款项的收取、保管、经手支出、记帐等事项。 2004年1月至2007年6月,国际货运部共收受董斌给予的回扣96.3万余元。张强和胡林用这些回扣设立了部门帐外小金库,用于部门业务上的开支和发放部门奖金等。
2007年下半年,国际货运部终止了与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的业务。张强经人介绍,又找了另一家货运公司。该公司老板江刚也依据“潜规则”,希望能以此较为长久地保持这层业务关系,扩大公司的市场份额,主动提出了给国际货运部回扣。 2007年 8月到 2008年 4月,江刚先后给予胡林14万余元,作为给国际货运部的回扣。
在业务过程中,江刚和胡林打交道最多,由于胡林在业务中非常配合,而在外运行业行规中也有给业务员个人佣金的惯例,于是江刚分数次给了胡林个人佣金6万元。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就在胡林等人享受着 “潜规则”带来的好处时,举报件也寄到了静安区检察院。 2010年1月,胡林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退缴了个人收受的6万元赃款。
承办此案的静安区检察院反贪局检察官指出,商业竞争激烈,货运行业商业贿赂现象应运而生,形成了所谓的 “潜规则”。货运行业的经营者在提供运输、快递及代理服务的过程中,为了达到增大业务量、稳定客户、获取更多利润的目的,往往以 “回扣”等形式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行贿。事实上,货运行业的经营者往往收取更多的代理费来弥补 “回扣”这一支出,损失的还是客户。
检察官指出,遏制 “潜规则”最重要的办法就是确立正当、合法、严谨的 “明规则”。 “明规则”深入人心, “潜规则”自然无市场、无人支持和认可。
同时,检察官建议行业管理机构等各方面能够有完善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发现一起,打击一起,保持应有的威慑力。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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