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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维权知多少
 
    日期:2013年11月22日
 
 

员工与企业间的劳动纠纷时有发生,小编从我院民行科所办案件中提炼出一些关于劳动维权的注意事项,供网友参考借鉴。 

  

关于劳动者加班的问题。 

加班是指劳动者应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单位业务的行为。不少市民存在误区,认为加班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如何证明自己加班了? 

举例来说,一般在办公室上班的员工,应该在了解公司对于加班规定的基础上,每次需要加班前,提前申请填写加班单并交由主管签字,也需要收集考勤表或者打卡记录的副本,自制的加班记录和车票证明并不属于有效证明;若是从事司机、采购等职务,则停车、进出车记录、行车路线等证据可以被采用;若是外派,则只有所在公司主管签字或盖章认可的事实才算有效。 

当然,如果员工故意降低工作效率,延长工作时间,或待在公司不走,在未申请加班的情况下,是很难认定加班事实的。 

  

法律对女性员工有无特别保护? 

女职工在“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除女职工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女职工构成严重违纪外,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合同试用期,劳动者需要注意什么? 

设立试用期的做法,往往是企业考察新员工的重要手段。但假如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主办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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