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承办人—科长—检察长’的三级审批制,主任检察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审查案件后作出决定并承担责任。”这是3月28日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主任检察官制度试点工作动员会上传出的消息。 动员会上,上海市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金贵,静安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凌惠康等为首批17名主任检察官颁发任命书。这标志着静安检察院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检察长—主任检察官—检察官”的办案组织结构正逐步形成。 据悉,静安检察院作为全市检察系统中7家试点单位之一,内设机构整合改革的2家试点院之一,确定了“区分案件办理与案件管理,区分检察业务与检察事务”的改革总体思路,按照“探索内部整合、明晰职责权限、确保衔接有序、分步推进实施”的要求,逐步形成符合检察工作规律、检察职业特点、检察队伍管理和法律监督运行要求的组织结构、责任体制和运行机制。 为此,静安检察院制定了《内设机构整合方案》、《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实施方案》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分步实施改革。 解决办案行政化 突出检察机关司法属性 静安区检察院检察长朱云斌介绍,建立主任检察官制度,核心是要破除当前检察办案的行政色彩,探索形成符合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特点的检察办案组织体系,真正让检察权“回归”司法。 目前检察机关对于案件普遍实行带有较浓行政色彩的“承办人—科长—检察长“的三级审批模式,这增加了案件审批时间,造成承办检察官依赖领导拿主意、领导疲于应付批案的困扰。 试点的重要一步就是放权,静安检察院赋予了主任检察官对绝大多数案件的审批决定权,让主任检察官“说了算”。同时,检察官对自己所作出的决定承担责任,真正实现“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化要求。 实现结构扁平化 完善检察资源配置 “取消科室建制,将科长等检察官从繁重的行政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把更多的精力放到办理案件和业务管理上来,充分发挥办案骨干作用,承担起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职责。” 朱云斌检察长如是说。 静安检察院现拥有19个科室,实行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后,将整合为“六部一机构”,即刑事检察部、职务犯罪侦查部、诉讼监督部、业务管理部、检务保障部、政治部和纪检监察机构,从而跳出多层级的管理架构,实现扁平化的结构模式,凸显执法办案的中心地位。 促进队伍专业化 培养高素质检察人才 为了保证主任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和精英化,静安检察院对主任检察官的选任设置了较高的门槛,要求拥有十年以上检察工作经历或具有市级以上“三优一能”等业务能手称号,这也鼓励了检察官走专业成才道路,防止办案一线人才流失。 根据静安检察院《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主任检察官办案组通常由1名主任检察官、3名以上检察官及若干辅助人员组成。主任检察官可带领办案组,实现对某一类案件的专业化办理,加速特定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经验的积累,并加强对组内其他检察官的带教培养,促进提升检察机关专业化办案水平。 静安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凌惠康指出,司法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维护司法公平公正意义重大。静安检察院在市检察院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是对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探索和实践,体现了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和探索实践精神。区委、区委政法委坚决支持检察院的改革举措,并将积极为检察院开展好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他同时强调,要按照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深入推进检察改革;要在尊重司法工作规律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检察机关司法性质的主任检察官制度;要以主任检察官制度试点为契机,加强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 市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金贵指出,探索建立主任检察官制度,是司法规律运行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内在需要。他希望静安区院积极发挥改革实践“排头兵”的作用,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主任检察官制度试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突出重点,探索建立科学的主任检察官制度体系;整合内设机构,实现办案组织扁平化管理;严格要求,充分发挥主任检察官的示范先导作用,争取为全市主任检察官制度试点工作提供更多可复制、可借鉴的成功经验,为全面推动新一轮检察改革作出自身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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