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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前夕偷盗被抓 检察官不诉助圆大学梦
 
    日期:2014年09月02日
 
 
  

   参加高考是中国教育环境下大多数高三学子走向成熟、自立的转折点。而来沪艺考的小李却因偷窃使得这一转折点变得更加曲折,幸运的是:静安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及时将小李从失足的边缘拉了回来,让她顺利参加高考,收获崭新的未来。

   来沪艺考生偷盗衣服当场被抓

   2014年2月,正是上海地区艺术类集中考试的时间点,全国各地的艺术考生们纷纷齐聚上海,为实现自己未来的艺术梦想而努力拼搏。外地来沪的小李也是其中的一员,她和同伴一起从老家飞赴上海,准备在这里参加舞蹈类招考。

   2014年2月20日下午,等待考试的小李来到南京西路逛街,她走进某品牌专卖店,逛的时候小李仔仔细细挑了九件衣服拿进更衣室,等到走出更衣室继而走出店门后,小李的人生在这短短的几分钟里发生了史无前例的改变。在办案检察官的讯问下,小李慢慢道出那几分钟里发生的事情:原来一进到更衣室里,小李赶紧用手把衣服上的防盗扣取了下来,并小心翼翼的把取下来的防盗扣放在了自己背着的单肩包里,接着把九件衣服放进纸袋里,走出了更衣室。可是小姑娘并没有去付款,而是拎着纸袋直接走出大门,她走得很快,没想到刚出大门,专卖店的防盗门就报警了,小李慌忙中下意识扭头向后看了看,这时防盗门旁的听到报警声的保安赶紧叫住小李。将小李带回店内后,保安的目光自然而然锁在了小李手里拎着的纸袋子,果然在里面发现了九件没有买单的衣服。

   “我喜欢这些衣服,但是没有钱买,所以就偷了。”面对检察官,回想起自己犯的错事,小李有些紧张,稚嫩的尴尬小脸透着微红。静安检察院检察官在对案情进行综合梳理后认定小李的行为已经涉嫌盗窃罪。

   在检察官联系小李远在外地的父母时,李爸爸接到电话不敢相信自己的女儿竟然在上海涉嫌盗窃,等到跟在上海生活已经陪同小李做过笔录的小李姑姑证实后,才冷静下来慢慢接受女儿盗窃的事实。

   据《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窃的九件衣服价值达人民币3千余元,李爸爸赶往上海将钱还给了被害单位。但此时李爸爸心中的疑惑还一直堵在心头,他不解女儿为何去偷商家的衣服。李爸爸告诉检察官,小李从小到大都是和自己还有其母亲、妹妹一起生活,在经济上从未亏待过小李,反而十分支持女儿的舞蹈梦想。在检察官的细致询问下,李爸爸开始反思作为家长的不当之处:“可能我平时忙于工作,虽然在经济上给予了充分的物质保障,但是对女儿的教育和关心较少,她妈妈对她又比较溺爱,加上高考在即,小孩子可能心理上出现了一些问题。我们当家长的以后一定会加强沟通教育,真正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去关爱她。

   检察院不诉后帮教 未成年少女重回高考 

   静安区检察院未检科也专门为小李做了一次心理测试,测试结果显示:小钱平时活跃,好动,做事随便,好与人交往,跟随他人行事,且行为易冲动,自以为是,缺乏责任心,情绪稳定性较差。平时虽有一定的自控能力,但行为易受他人及环境影响。小李有后悔心理,重犯越轨的可能性较小。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小李的父母积极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最终取得了这家服装专卖店的书面谅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小李在作案时系未成年在校学生,悔罪态度较好,盗窃金额较小,且高考在即。所以经过综合审查,静安区检察院于2014年6月决定对小李作出不起诉决定,给予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为加强对小李的不诉后跟踪帮教工作,静安检察院、法律援助律师、小李及其父母共同签定帮教协议书。在帮教过程中,静安检察院、律师和小李的父母成立帮教小组,对小李进行两个月时间的帮教,用社会、亲情和法律共同对考察力量实施全方位的保障。根据协议书的规定,在考察期内,小李每周与帮教律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沟通交流;每月在检察院提供的《心灵成长手册》上,至少完成一份书面思想小结;积极参加静安区检察院组织的各项青少年活动和法制教育活动等等。

   在检察官的及时帮助下,小李可以继续参加全国各地舞蹈类艺术招考,承办检察官也鼓励小李认真备考,不要有思想负担。在7月初的一天,静安区检察院未检科徐衍检察官的电话响了起来,一个兴奋的声音从电话那头传了过来:“徐叔叔,我考上了!我通过我们省城大学拉丁舞专业的招考,而且我的高考分数也达到分数线了!以前是我不懂事,没有法律意识,不知道自己做这些事情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让爸爸妈妈为我担心和伤心,也差点毁了自己的人生,徐叔叔,真的谢谢您!”听到这个好消息,徐衍检察官在电话的这头露出了欣慰的笑容:“叔叔真心的恭喜你,考上大学是因为你自己的努力和爸爸妈妈无私的付出,不过考察期还未结束,你要好好表现,以后上了大学,要认真学习,要多回家看看父母,多和爸妈交流,回报他们的爱。未来更要加强法制意识,可不能重蹈覆辙,要做回拥有正能量的小姑娘。”“检察官叔叔,我记住了!”小李用清脆而又坚定的声音回答着。

(本文为化名)

 
 
 
 
主办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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