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日街头的大排档,成为沪上很多食客的美食之地,但大排档使用的煤气瓶,也有可能成为你我身边的安全隐患。日前,静安区检察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审查起诉了叶某,叶某在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下,非法收购超期液化气钢瓶、在闹市流动贩卖液化气给小摊贩和排挡店主。
闹市发现超期液化气钢瓶
2012年5月,静安公安发现昌平路西康路口有一辆箱式货车上有人搬运液化气钢瓶,于是巡逻民警上前盘查经查,经盘查发现车内有100余只的液化气钢瓶,驾驶人叶某也无法出示相关合法证明,于是公安将其抓获。其被查获的104瓶液化石油气瓶均为超期钢瓶,案件随后移送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检察官审查发现: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23日期间,叶某在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繁华地段以流动摊贩的形式,以每瓶85元至95元的价格将用超期钢瓶承装的液化气销售给附近小饭店、流动排挡店主多人。经查,犯罪嫌疑人叶某累计销售液化气5000瓶以上,销售额在45万元以上,从中获利10万余元。
甘冒危险只为牟利赚钱
他向检察官交代:25岁的他来自安徽,中专毕业来到上海打工。起初是在昌化路附近贩卖水果,和周围的摊贩、小饭店混熟了之后,发现流动摊贩等对液化气的需求量很大,几乎每天晚上都要用好几瓶,叶某从此嗅到了商机。从2011年11月起,他用收购来的废旧钢瓶定期前往外地气站充气,后运回上海闹市中心沿途售卖。他也深知运输贩卖需要国家资质,但感觉自己肯定没有资质,没有安全措施,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但心存侥幸的他在巨大的利润诱惑下选择铤而走险、甘冒风险。
据检察官介绍:叶某贩卖的液化气比正规煤气站便宜10元左右,因此周围的摊贩和排挡都向他购买,生意络绎不绝。有的摊贩甚至组团前来购买,为了扩大客源,叶某还发动同乡朋友为其从事送瓶上门服务,每瓶给予5元的好处费,多名同乡累计运送购买5、600多瓶。令人后怕的是,这些运输工就用电瓶车在闹市大街小巷中穿梭运货。
非法收购贩卖 危害公共安全
静安区检察院办理此案时,发现叶某在没有相关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仅用一辆普通厢式货车,从外地气站运回上海行驶近百公里,车上除一灭火器外无其他相应安全措施,一旦钢瓶发生碰撞产生明火或长时间处于酸性腐蚀的环境中漏气后,易引起爆燃。
当场被查获的104瓶液化石油气瓶均为超期钢瓶,存在瓶壁腐蚀、阀门密封性减弱、长期使用金属产生疲劳强度降低等问题。同时,他还私自雇佣他人从事送瓶上门服务,运输工用电瓶车送货,无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其销售运送范围多为老式里弄,一旦因漏气发生爆炸,易带来较大的生命财产损失。静安区检察院撰写情况反映,引起相关部门重视。第一时间提出对策建议:加强对液化气钢瓶的回收管理;严格控制正规液化气企业的充气对象;强化对液化气钢瓶使用密集区域的上门管理。
检察官指出:根据上海相关规定,从事燃气生产、输配以及销售活动的,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同时根据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规定,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检察官释法说理
检察官解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指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方法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他的构成要件对故意实施的行为,只要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就可构成。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对象是不特点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检察官同时提醒市民,购买液化石油气一定要到正规的液化气供应站点,同时仔细识别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外部色标、企业铭牌等永久性标志,不要贪图小利购买无证小贩上门兜售的伪劣液化石油气,以免给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危险。切不可因一时小利而贩卖或运输液化气,其引发的社会隐患和危害后果不堪设想。日前,叶某被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