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以案说法
 
将手机卡、银行卡等出借生钱 这生意到底能不能做?
 
    日期:2020年12月11日
 
 



近年来,各种电信网络诈骗屡见报端,与之对应的是手机卡、银行卡“实名不实人”的现象十分普遍。我们发现,任何一宗电信网络诈骗的背后都有两个关键要素:信息流和资金流。犯罪分子多数利用买来、租来或借来的手机卡与被害人进行电话、微信等沟通,通过进一步洗脑,将被害人的资金再通过用非法取得的银行卡收入囊中。当然,除了电信诈骗外,不法分子还可能利用这些手机卡、银行卡等进行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钱款通过这些银行卡走账,大量资金可能据此被转移、分散,这对追查钱款和打击犯罪带来难题,也给我国社会稳定和家庭和睦造成威胁。

按理说手机卡、银行卡实行实名制后,这种现象应该得到遏制,法律也明令禁止买卖、出租、转借银行卡。但现实生活中仍有人为了蝇头小利,出售或者出借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放任它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殊不知,实名办卡人不仅信誉可能受损,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近日,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就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出借手机卡、银行卡等的唐某某提起公诉。

 

【民警同志,我在网上投资理财,被骗了!】

“今年5月,我通过一聊天软件认识了一个人,他介绍“汇金币券”APP给我,说能投资赚钱,并给了我一个客服的账号。通过该客服的介绍,我先后分5次根据对方给出的账号转账70万元人民币,其中23万元我提现出来了。6月8日,当我想要把剩下的47万元提现时,对方客服让我再转10万元税费,我照做后,对方又说让我再转20万手续费才能把47万元本金还给我。我感觉被骗了,所以来报案。”2020年6月上旬,年轻的刘小姐来到居住地静安区某派出所报案,身为研究生的她,虽然顶着高学历,但面对自己投资的57万元钱款无法提取时,明显有些无奈。

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立即展开了调查,聊天软件上向刘小姐推荐客服的人是谁?让刘小姐汇款的客服又是谁?除了知道对方的昵称外,刘小姐对他们的身份信息一无所知,连对方当初发来的让其下载APP的网址链接,如今都打不开了,更不用说那些客服了,怎么办?

 

【根据汇款信息顺藤摸瓜,“帮凶”浮出水面】

根据刘小姐提供的汇款信息,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很快锁定了收款银行实名卡主唐某某和郭某某(另处)。经电话通知,今年7月郭某某到案,随后唐某某投案自首。

经查,唐某某和郭某某系家住南方的表姐妹,85后的唐某某只有初中文化,在老挝经营着一家民宿。唐某某自述,由于民宿经营需要资金,但银行贷款一直批不下来,常住房客安娜称可以帮忙刷高银行账户流水,但要唐某某提供自己或亲朋好友的银行账户,帮助她朋友公司过账用。此外,如能提供完整的“四件套”,每月还可以有稳定的收入。比如,提供一套“四件套”(一张银行卡、相应U盾、手机卡和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安娜每月会给卡主600元好处费,每月唐某某还可拿到200元提成。如果仅提供银行卡没有U盾,那么每月给卡主400元好处费,唐某某的提成不变。唐某某一听,这是个“无本”的买卖,只需花点时间办卡等即可有稳定的收入,便跟90后在家带娃的表妹郭某某说了。郭某某很心动,在国内办理了自己和家人的银行卡交给唐某某,由唐某某交给安娜,安娜按照约定把钱打给唐某某后,唐某某再将相应钱款转给郭某某。

2019年11月唐某某与安娜断了联系,此后民宿另一名常住房客阿华用同样的方法,让唐某某在国内办理银行卡、U盾、手机卡、身份证复印件“四件套”交给其使用(走账用),后唐某某在明知阿华出钱收购银行卡后,仍以邮寄交货方式向其提供自己与郭某某的上述“四件套”共七套,并从中获利人民币2400元,后唐某某将该2400元转给郭某某。

 

难道提供了“四件套”就构成犯罪?

无独有偶。经查,同年5月至6月期间,远在浙江绍兴的邵某某在“28理财通”APP上同样被他人以投资理财为名诈骗,先后多次向唐某某和郭某某的银行账户累计转账人民币40余万元后无法提现。另查明,唐某某提供的一张银行卡内能够查明的被害人转入资金共计87万元。

当得知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收了那么多钱款后,唐某某也懵了。自己当初只是想多赚点房费,就把手机卡、银行卡等给人用了,卡里诈骗得来的钱自己并未拿过,这就构成犯罪了?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唐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通过邮寄交货和微信收款的方式,向他人提供自己与郭某某两人的多个银行账户,为他人提供帮助。且唐某某提供的一张银行卡内能够查明的被害人转入资金共计87万元,远远超过了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标准,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唐某某提起公诉,静安区法院以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检察官提醒】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明确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大审核力度。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2019年12月16日,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银发〔2019〕304号)明确规定,联手惩戒贩卖个人银行卡和企业对公账户行为。银行和支付机构应严格按照银发〔2019〕85号文要求,对相关个人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的惩戒措施。惩戒开始日期、结束日期将通过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发布。惩戒期满后,对上述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大审核力度。

今年10月10日,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全国“断卡”行动部署会召开,打击、治理、惩戒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专项行动正式开启。

这里也想提醒一下广大市民朋友,可以适时查一下自己名下的电话卡或者银行卡,是否存在自己并不知道的情况。同时,一定要重视自己的信息安全,绝对不能出租、出售、出借或者购买银行卡或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否则,不仅5年内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可能会在个人征信上留下污点,还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主办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