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我院驻市第二看守所检察室在检察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在北京通州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寄押在当地看守所。提押回沪后,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其办理延长羁押期限时,未将其在北京通州看守所刑拘寄押的期限计入,为此向检察室提出申诉。检察室经调查,确认其申诉属实,依法向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提出监督纠正意见。日前,公安机关采纳我院监督意见,对上述羁押期限错误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