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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一非法组织卖血案获改判 时间:2020年02月10日

2018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方某某、季某等劳务中介负责人组织7名来沪务工人员非法卖血,并指使7人虚构居住地址等信息登记“献血”。嗣后,张某某领取献血款人民币14400元进行分赃。区法院以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季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区检察院以法院判处季某拘役系适用法律错误致量刑不当为由提请我院抗诉。我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非法组织卖血罪主刑只能是有期徒刑,遂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日前,二中院经审理,以非法组织卖血罪改判季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