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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抗诉的一法定继承纠纷案经再审发回重审 时间:2020年02月14日

被继承人路某全于2015年过世,本市嘉定区江桥镇靖远路621弄某房屋登记为其所有。路某金、路某来系路某全的儿子。 2017年12月,路某金诉至法院,请求继承系争房屋中属于路某全的产权份额。区法院作出调解书,确认系争房屋中属于路某全的产权份额由路某金继承。区检察院在审查路某金诈骗案时,发现路某金违法获取上述调解书的线索,遂提请我院抗诉。我院审查认为,路某金为侵占系争房屋所有权,伙同或指使他人伪造路某来的身份证信息等材料,假冒路某来参加诉讼,并以路某来放弃继承权为由达成和解协议,取得法院民事调解书。因该调解书并非路某来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我院遂向二中院提出抗诉。日前,二中院经再审,裁定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