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在办理朱某等人合同诈骗一案中发现,被告人朱某骗取某机械公司的钱款大部分转移至华某处,遂建议公安机关对华某立案侦查,并在立案及批捕后加强对侦查取证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完善证据体系。审查查明,被告人华某明知朱某在委托某机械公司进口化工原料过程中欲骗取某机械公司货物套取钱款,仍为朱某提供开立信用证所需保证金,并伪造货权转移凭证,将某机械公司的化工原料货权转出后擅自销售,为朱某获取大量资金,使其得以向华某支付收购其酒业公司的8000万元。华某还让朱某将化工原料低价销售给自己再高价对外销售,谋取巨额利润。2011年6月至2012年9月,华某共造成应付某机械公司的资金缺口共计人民币2.36亿余元。此外,被告人华某在明知某贸易公司与某机械公司无真实贸易情况下,仍要求某贸易公司在某机械公司的504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上背书,帮助朱某进行虚假承兑。我院对被告人华某以合同诈骗罪、骗取票据承兑罪提起公诉。日前,二中院经审理,对被告人华某以合同诈骗罪、骗取票据承兑罪实行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