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唐某虚构广告项目,允诺5%--17%不等的高额月息回报,向被告人李某提出借款垫资的要求,李某为从中谋取个人利益,通过签订项目合作借款协议,向张某等4名被害人借款2000万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571万余元。2013年5月,李某明知唐某系虚构广告项目诱骗他人投资,为弥补前期投资损失,与唐共谋,通过签订合伙经营协议等手法,继续骗取被害人投资。其后,二人先后虚构广告项目467个,以3%--11%不等的高额月息为诱饵,与被害人诸某等8人签订项目合作借款协议,收取“投资款”共计8900余万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共计390余万元。我院经审查,对被告人唐某、李某以合同诈骗罪向二中院提起公诉。日前,二中院经审理,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