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被告人蒋某某以杭州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谎称将在本市杨浦区五角场高新科技园区设立新公司,骗取被害单位上海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信任,约定以8400余万元的优惠价格购买上海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杨浦区铁岭路某大厦三个楼层的部分办公楼。蒋某某在借款支付房产首付款后,将上述房产过户,并以杭州某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名义将上述房产作为抵押担保,从中国银行杭州市某支行开出票面金额为2.6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蒋某某将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通过贸易方式变现后用于归还其他债务,造成上海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剩余房款6700余万元无法收回。此外,2011年8月、11月,蒋某某以一份未履行的煤炭买卖合同为贸易背景,先后骗取中国银行杭州市某支行对25张票面金额累计为2.3亿元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至案发,蒋某某对银行票据到期款1.15亿元未予归还。日前,我院经审查,对被告人蒋某某以合同诈骗罪、骗取票据承兑罪向二中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