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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职业道德-“愿望的道德”
 
    日期:2010年09月17日
 
 

 作者:顾文 

 “如果‘道德’这个词所代表的领域足够广阔,那么任何宣称为道德的东西作为一个整体必定只有在许多限制和例外的情况下才是真实的——假如它终究为真的话。”翰普歇尔在《道德与冲突》一书中写道。古今中外,很多思想家和哲学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对道德的理解,使得道德最终成为不可定义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道德不可以被解释,不可以被具体化,于是有思想品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有职业道德,如检察职业道德。

  道德被看成一种规范时,主要指社会规范。作为司法工作者的常识之一,法律就是道德在规范层面上的不断演绎和嬗变。又如检察职业道德,也需要不断沉淀乃至修炼,而检察职业道德建设也成为“不断提升检察机关社会形象和执法公正力”的重要举措。

 但是,道德还是不同于法律。人所共知,最典型的,莫过于强制方式的不同,道德的典型强制方式是唤起人们对(道德)规则的尊重,这种尊重被推定为受其调整的人们所应该共有的。再如检察职业道德,其遵守和信奉成为对检察干警基本操守的要求。为此全国检察机关将要开展为期一年的“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

 富勒《法律的道德性》中将道德分为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认为愿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和人类能力得到最充分实现的道德,是一种美德;义务的道德则是从底层开始,规定着有秩序的社会赖以生存的基本规则。那么检察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忠诚、公正、清廉、文明”,将如何区分呢?

  “公正、清廉”,应当是“义务的道德”吧,否则检察干警何以担当起神圣的法律监督职责,何以胸佩检徽、慷慨激昂,何以在天地间俯仰无愧、挥洒正义呢?“公平正义比阳光还要有光辉”,温家宝总理如是说。公正是让人民能有尊严的前提,公正执法更是让检察干警能有尊严的前提!清廉就是清白廉洁,是行为品行正派,清正无私,克已奉公,不贪污 ...,“检以廉之本,奢为贪之源”,清廉当然应该是我们行为的底线。

 在检察机关众多的业务部门中,未检科是大家口中的“小儿科”,除了对象是“小儿”外,还有工作的平凡、细微和琐碎。没有惊天动地的事迹,鲜有疑难复杂的案件,甚至少有可以述评的故事。但是,从最初的“以德兴院”到如今“院魂”、“院训”的提出,以及打造静检检察文化,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各位干警一直默默践行、孜孜奉献。在2008年科室工作理念征集活动中,未检科提出的是“厚学守正、理法显爱、扶孺归新”。这其实是未检人的职业道德境界,也是未检人内心的“愿望的道德”!

 面对红尘的喧闹和嘈杂,更多的时候,我们是冷静、深思、敦朴的学习者,因为国内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脚步略显迟滞;面对迷茫的孩子,更多的时候,我们不再是追诉犯罪、维护正义的“国家公诉人”,而是恪守“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弯下腰、低头倾听的“国家监护人”,是保护者和教育者;面对家长痛楚的眼神,更多的时候,我们感同身受,和他们一起点亮一只微微的,暖暖的,守望的灯。

 “这世上只有两样东西能引起人们内心深深的震动,一是我们头顶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准则”,道德的追求无止境的,检察职业道德亦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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