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约着去唱歌,本是为了娱乐,可是在一家KTV内,一群人为了能否自带酒水的问题,娱乐竟然变成了群殴。目前,静安区检察院对一起六人寻衅滋事案件依法提起公诉。
火锅店员工喝酒“上火” 自带酒水成打人导火索
王文、汪坤、刘越、沈成德、韩鑫、李代诚六人都是从外地来沪,在同一家海鲜火锅店工作,平时感情很好。2013年年底,从火锅店下了班的这几个人相约到刘越家中吃饭。晚上11点,王文赶着去参加另一个同事的生日聚会先离开了。剩下的人酒足饭饱后觉得还不尽兴,有人提议继续去唱歌喝酒,于是分两批打车继续唱歌high去了。王文聚会结束后已是凌晨,辗转了两个场子的他依旧充满精力,赶到KTV和继续和同事碰头一起唱歌。
当王文赶到KTV,刘越已经在楼下等着接他了,可没想到,当二人上楼时被KTV服务员小张拦了下来,因为王文手上拎了两袋瓶装啤酒,小张并没有让他上去,“店里有规定,外面的酒不能带进去”。话音刚落,王文顿时火冒三丈。
在服务员解释并建议其将酒水交给KTV代为保管的过程中,王文特别不耐烦,根本不听,急于上楼,见王文想上楼,小张赶紧走上楼梯拦住了王文,没想到王文突然伸手开始打小张。另一名穿西装的工作人员小李见状立马上前进行拉架。此时汪坤正好来到KTV大厅,本来是想看看刘越和王文怎么还没进到包厢的他,见到王文和KTV服务员发生冲突,立即上前和刘越一起拉住小李。他们先是用脚踹小李腿部,然后挥拳打他的头部和脸部,打了一会儿后见小李没有还手,二人也就停下来去拉王文。而王文则已经把小张打倒在了大厅的角落,还在用烟灰缸和果皮碗等东西砸其头部。小张左耳朵被打裂,左额部和左太阳穴部位都被打肿,王文想带进来的几瓶啤酒也已散落一地。
吹响打人“集结号” KTV员工再度被打
汪坤和刘越拉着王文进了包厢后,王文仍然觉得不解气,跟原本正在包厢里唱歌的几个同事“诉起了苦”:因为自带酒水的问题和楼下的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自己被KTV服务员打了。同事们一听这可不得了,个个火大。几个人借着酒劲,都拿着啤酒瓶来到KTV大厅前台去理论,王文提出想把刚刚散落在地上的几瓶酒带进包房,但是再次被工作人员拒绝。
争论中,王文冲到前台右侧,一脚踢开前台的门,将手上的啤酒瓶扔进了前台,并想伸手将躲在前台内的小张往外拉拽,见拉不出来,几个人就用力踢开门,凭着酒意冲进来对小张和小李二人拳打脚踢。王文进去后拿着啤酒瓶就对着小张猛砸,砸完了还朝其头部连续打了好几拳,直接将他逼到了前台左侧的墙角。其余几个人则把目标对准了小李,你一拳我一脚,借着酒劲大家打成一团,场面一度失控,混乱场面一直持续到警察出现……
经鉴定,小张、小李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静安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王文、汪坤、刘越等六人共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日前,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六人三个月至五个月不等拘役。
检察官提醒
针对这起案件,究其原因就在于自带酒水而产生的矛盾。这里,读者不禁要提出疑问:在出入KTV这类场合,消费者到底能不能自带酒水呢?如果运用法律手段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呢?
承办检察官何晓华认为,在本案中,消费者想自带酒水进入KTV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使用暴力来解决问题的行为十分不可取。消费者在遇到案件类似情况时应该冷静对待,通过协商和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做到在保障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的基础上,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真正有效妥善解决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回复中国消费者报采访时的回答中已明确指出,“禁止自带酒水”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文中均使用化名)